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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法律援助还需政府财政投入
河北维权网 2007-5-28 9:56:16 今年8月,广东东莞市律师协会将组织年轻律师,为东莞那些没有得到法律援助但经济确实比较困难的新莞人(东莞对外来人口的新称谓)提供“半法律援助”。该活动将采取值班或者开通热线的方式为新莞人服务,涉及收费的将参照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该收费将比正常收费低不少。 在法律辞典中,“法律援助”被定义为“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然而,表述如此简单的法律援助却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情况。在此新闻中,负责援助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了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律师协会。而“半法律援助”不是“纯法律援助”,也映射出律师协会的角色尴尬——律师也需要挣钱养家,不可能长期做“活雷锋”。可是,外来工却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之一! 面对现实,我们需要检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需要从保障公众权利的角度来反思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以便寻找影响法律援助的具体因素,消除或缓解经济困难群体面临的维权困难。 相对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明确各自的财政投入比例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不收服务费的,但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中需要支出,这个费用应由各级财政来保证。 每一个社会人都是经济人,每一个人在从事一项社会公共事务时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具体操作援助程序的律师也有着自身的利益出发点。对律师在明确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提供一种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双向激励机制是必要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律师消极对待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会影响法律援助的设计、实施和效果。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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