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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何变得不公正
河北维权网 2007-3-29 9:44:44 吴睿鸫 崔少华
日前,昆明市4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其违反“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新京报》3月25日) 近年来,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另类公证”,不断面世出笼。譬如,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以及将活人公证为死人,接连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如今,昆明市又冒出二手房买卖“违法公证”,显然,人们已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了强烈质疑。 “公证丑剧”的接连上演不是偶然的,它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公证制度的缺陷。 首先,公证行业的市场化。我国早期公证体制基本是前苏联的“复制品”,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级别设立各级国家公证处,并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2005年8月颁布的新《公证法》改变了原有公证机关的行政属性,并实行“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的市场运行机制。可是,公证行业被推向市场后,公证机构之间必然存在激烈的竞争态势。一些公证机构为获取证源,为了小团体利益,见钱眼开,甚至不惜违法认证,昆明市公证处与当地房管局联手违法认证就一个鲜活的例子。公证的完全市场化,也就使公证演变为一种待价而沽的商品。正如有学者形象地称,现在的公证业如菜市场,而国家证明权也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其次,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公证法中惟一出现“监督”一词的条款。透过这条带有“监督”性质的条款,我们不难发现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监督公证员。这就像“左手管右手”“老子监督儿子”一样,很难实际履行监督实效。可以想象,在没有外力监督的情况下,其公证过程和公证结果的绝对公正,恐怕很难保证。 最后,处罚力度太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无疑说明,在公证制度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国家法律政策。那么,为何公证制度混乱无序,鱼龙混杂,其关键是有法不依,处罚不严。笔者发现,自《公证法》实施将近一年多来,鲜见有公证机构被处罚的,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关责任人,更是凤毛麟角。 因此,要打破目前公证行业混乱无序,有效杜绝公证机构随意忽悠消费者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证行业的市场监管,引导公证机构开展有序竞争;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公证协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立体式监督体系;同时,严格执法,加大对公证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惟此,才能有效保障公证,真实、公正和有效。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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