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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高收费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河北维权网  2007-7-2 10:47:00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后5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如果有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教育部将按照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财务司司长陈伟光日前在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时指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绝不允许一面加大助学力度,一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

  陈伟光表示,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资助对象不分民办、公办,统一纳入该资助政策体系的范畴。为了使民办学校的学生也能顺利得到资助,一些基础性的工作需要在省一级进行完善。首先,民办学校进入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前提是学校办学资格要获得国家认可,同时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助学。其次,民办学校学生享受新资助政策体系资助,将来要和民办学校的收费水平以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录取分数挂钩。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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