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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等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河北维权网  2008-8-19 23:49:45

 本报讯 曾经引发工会会员信任危机的“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现象将一去不复返!记者获悉,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据悉,这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出台办法。
 工会主席是否合格称职,直接关系到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把关不力,加上相关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致使工会主席候选人“质量”难以保证,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屡见不鲜。正是针对这一情况,《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同时,《办法》就企业工会主席综合素质规定了四项条件,即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由于工会主席在企业工会工作中的“灵魂”地位,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因地制宜地探索了多种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形式。根据这一实际,此次《办法》既加以有效地归纳、吸收,同时又突出必须牢牢把握的原则。
 在共计六章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办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基本原则,如明确“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组织有序的原则”,“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同时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并在附则中明确“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候选人的确定,是工会组织产生的关键和首要环节。对此,《办法》作出了专章规定,明确“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此外,《办法》还就企业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管理和待遇等作出规定,如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明确“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等等。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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