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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依法维权新篇章

“喜迎工会十一大·五年华彩”之法制篇

河北维权网  2008-5-13 23:37:11

省总工会于2004年10月成立了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魏县总工会主席高文峰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打起工会经费案官司。记者牛谦平摄

“法律服务大篷车”走进企业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省工会十大以来,时代发展不断对工会工作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工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开展工会各项工作成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在不断探索、创新基础上总结经验,而后上升为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正是河北工会源头参与、宏观维权的根本所在。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是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条根本途径。五年来,省总工会在积极做好相关工会地方性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改工作。五年来,先后参与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等60项涉及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使河北省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有法可依,更要依法监督,才能使法律条款的效力真正落到实处。五年来,全省各级工会每年都与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年间共发现、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1000多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目前,我省工会系统共设立58个劳动仲裁庭,五年来,工会劳动仲裁庭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100多件。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工会维权形象。
 依法履行工会职责是工会法制化创建的特色标志。魏县工会经费案的胜诉,彰显了以法治会的积极影响。事实证明:工会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职工为本,大胆探索,创新维权形式,唐山市总工会首创的“职工信访代理制度”变职工上访为工会代理;石家庄市总工会的“职工法律援助团”确保每一名困难职工都能打得起官司;廊坊市开发区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落实基层工会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保证基层工会干部维权腰杆更硬……
 用法律保障工会职责的履行,让法律为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保驾护航。全省工会五年来的实践收获颇丰,建设成就显著。在燕赵大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工会法制工作书写了崭新的一页。

亮点工作1 源头参与宏观维权  工会立法结硕果

 2007年9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备受我省企业职工关注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得高票通过,在全国堪称创设性立法。《条例》出台的最大意义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给职工多一些话语权。
    这是河北省总工会参与制定法律、政策,从源头维护自身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省工会十大以来,省总工会共参与了60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本着源头参与立法、宏观维权的原则,为法制进步和职工权益的落实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国家医疗、工资分配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部分劳模的医疗、养老等优惠待遇出现了落实难问题,原《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由省总工会、劳动保障厅、人事厅三方共同努力,经过认真调研,反复征求劳动模范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重点解决了医疗制度改革后劳模医疗待遇保障难的问题。进一步保障了劳模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也使劳动光荣、人才宝贵的良好社会氛围在河北更为浓厚。
    为确保职工工资稳定增长,2004年初,省总工会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初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国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劳资、工会、职工等多方面人员的意见,通过召开论证会,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之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省总工会赴外省考察,并在省内几个设区市调研,召开由人大代表、劳动部门、工会以及企业经营者代表、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律师等各方人士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历时四年,几易其稿,2007年9月21日,这部备受我省企业职工关注的法律终于破茧而出。
    五年来,省总工会还对60多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国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参与制定《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草案修改、制定的调研工作;对《河北省中小企业条例》、《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地方性立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00多条,大部分被采纳。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亮点工作2 依法维权显威力

    “被告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县总工会支付1999年至2002年的工会经费68506元及滞纳金77498元,共计146004元。”2004年9月14日,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就魏县总工会追讨工会经费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在当时引起全国工会界、司法界关注的案件,也牵动着我省各级工会的心。案件审理中,省总工会有关领导给予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时任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马兰翠作出批示,要求省总工会法律部按照法律程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经过多方努力,这起历时多年的工会经费纠纷案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同时,也为以后的工会纠纷案起到了判例作用。
    这,仅仅是河北省各级工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职工合法权益众多事例中的一例。
    五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维护工会、职工权益的个例数不胜数。为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责,省总工会于2004年10月成立了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制定了《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指导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接待职工来访230批次,涉及职工625人次;接听热线电话180多人次;通过省总网站解答法律咨询189人次;代书50多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卡13万多张,直接提供法律援助20多件。
    截至目前,各市基本上建立了不少于20人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县、区工会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组织。2007年全省共选树了15个工会法律援助示范县(区、市);向各市下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6万元,极大地推动和激励了各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五年来,各地以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仲裁代理及诉讼代理为方式,共为4000多名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为22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仲裁和诉讼代理法律援助,为职工追回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00多万元。      

亮点工作3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促和谐

    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五年来,全省各级工会以调解和仲裁为手段,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5年11月,省总工会与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了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建会企业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3977家,组建率达60%;拥有劳动争议调解员12.7万名。受理劳动争议7975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68.6%。《通知》进一步推进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发展。目前,全省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809家,共受理劳动争议1750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6.8%。
    近年来,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省、市工会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对县级总工会、大企业工会干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能力,并将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干部吸纳为兼职仲裁员,充实工会仲裁员队伍。据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我省各级工会具有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的达700多名,被聘人数260多名。五年来共参与仲裁劳动争议2491件。
    同时,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庭作用。目前,我省工会系统共设立58个劳动仲裁庭。五年来,工会劳动仲裁庭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100多件。以承德围场县总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庭为例,仅2005至2007年两年间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8 起,结案率为97%,共为职工追索各类经济补偿金425.5万元。工会设立的仲裁庭,已经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亮点工作4 维权——在探索中创新

 工会代替职工去上访、帮助职工疏导上访、陪访,领职工认门、领职工找人、代职工说话……2007年5月,唐山市总工会在实践中开拓出了一条维权新路——职工信访代理制度。
    过去,职工上访大多是采取本人走访和集体上访的方式,不仅影响了职工正常的生活秩序,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加上部分职工对法律政策不了解,容易走弯路,造成了不会访、盲目访、无序访。对此,唐山市总工会大胆探索维权形式,与市信访局、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争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支持,在全省率先推出建立职工信访代理制度新举措。
    唐山市在推行职工信访代理制度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变职工上访为工会下访,做到哪里有职工上访,必有工会代理机构的人员到场。各级工会班子成员包案代理。做到职工有百分之一的理由,就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实行职工信访代理制度后,使信访开始走上了法制化、人性化、理性化、有序化轨道。职工们称赞说:“职工信访代理制度好,心由代理员操,话由代理员说,腿由代理员跑,利由职工得。”
    “不让一名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职工打不起官司。”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如今在石家庄市职工中可谓赫赫有名。针对困难职工群体急需法律援助的现状,2003年9月,石家庄市总工会创建了全国首家职工法律援助团,市总工会每年拨给援助团10万元,作为职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援助团共有成员101人,包括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会干部和职工,大都取得了律师资格。职工法律援助团以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为重点,以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全市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劳模、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工会干部、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侵害的工会组织为援助和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等一系列无偿服务。职工法律援助团成立四年来,共为符合条件的7500多名职工提供了法律援助,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职工为本,大胆探索,创新维权形式,是我省各级工会五年来履行维护职能的真实写照。
    此外,全省各级工会还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参与执法检查、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普法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履行维护职能。


工会致力于劳动法制建设有助于利益关系的相互制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建明评价工会立法工作

 “工会致力于国家劳动法制建设,就是从根本上、源头上、法律上维护职工权益的积极作为,有助于形成双方利益关系的相互制衡,必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工会立法工作的见证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建明对河北工会近年来参与立法的活动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近十年来,在省总工会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参与配合下,霍建明副主任先后主持参与了《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因此,对于河北工会参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他最有发言权。
    霍建明副主任介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政府对社会事务、社会生活的管理方式、服务手段发生了重要变化,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扩大,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同时非政府组织包括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
    “我省近年来在工会积极参与下制定出台的这几部条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动民主进程,为工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霍建明表示,今后,我们仍将按照十七大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省情出发,继续加强工会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建设充满活动、实力和竞争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而努力。”


大 事 记

 2004年9月6日至17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实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004年9月13日,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出台《关于公司制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9月底,省总工会及11个设区市工会全部开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其后,省总工会制定《河北省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管理办法(试行)》,马兰翠担任省总工会职工热线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2004年10月12日,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启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金色阳光行动”。
 2004年10月25日,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
 2005年5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职工维权热线联动督办机制的意见》。
 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7号令),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6日,省总工会主席会议审定了《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代拟稿)》,标志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总工会起草《条例(草案代拟稿)》工作基本结束,《条例》将进入立法阶段。
 2007年9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07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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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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