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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河北维权网  2006-9-15 23:26:43

    ■ 记者王井堪报道  日前,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联合出台了《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所有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
    《办法》规定,农民工入会可采取依托企业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联合会入会,也可以依托县(区、市)劳务输出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劳务输出地乡镇、村工会入会。
    农民工入会,可以书面形式,也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由单位工会进行登记或张榜公示后,发给由全总统一印制的工会会员证。农民工的会籍管理坚持“职工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原则,做到一次入会、持证流动、务工享用、进出登记。
    农民工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输入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工会、产(行)业工会、企(事)业工会为基本组织单位,直接吸纳农民工入会,但不单独组建农民工工会。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服务行业、流通行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农民工相对较多、分散且难以管理的村、集市等地方,采用联合工会等灵活多样的模式组建工会,让农民工入会工作形成组织网络。工会组织称谓要规范,组织领导体制实行上级工会统一领导。
    《办法》要求各级工会要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和农民工的底数,进行动态管理。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劳务输出地(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要做好协商工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加大对各类企业农民工入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力度。如商务厅在招商引资时,要配合工会做好组建工会和农民工入会的指导服务和把关工作。中小企业局在指导、协调本地各类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时,要将组建工会和农民工入会列入工作指导内容。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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