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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决定3至5年内在全省企业普遍推行工会主席直选
工会主席谁当选 职工直选说了算
河北维权网 2008-3-11 23:01:49 记者赵伟龙报道 谁来真正代表职工的意愿和利益?职工“代言人”由谁来选举?近日,省总工会专门出台了《河北省企业工会直接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全省小型企业工会、中型企业的二级单位工会、大型企业的二、三级单位工会中,试行通过会员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力争在3—5年内,使我省大多数企业通过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为了积极推进这项工会的深入开展,《办法》指出,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企业工会可以通过会员自荐、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下一级工会组织(分工会、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推荐或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协商推荐的方式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有过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企业工会应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选举。 《办法》明确,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党政同级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应享受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待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直选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为了实行对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有效监督,《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对任期内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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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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