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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给予党纪处分

市纪委、工会出台省内首个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规定

河北维权网  2008-4-7 22:50:01

 记者郑军报道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任意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确保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张家口市纪委与市总工会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我省首个《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日前已经下发全市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的文件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依法上解工会经费,违者将依据该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
    《暂行规定》针对单位行政不按《工会法》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或者计提后不向工会拨缴等8种界定的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规定了对有关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及其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罚和处分的具体办法。其中包括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会经费补助和综合性评先奖励资格;由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的,依据党纪条例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有强迫、唆使他人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等5种情形,则从重或加重处分。
    《暂行规定》还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发生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需要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会经费补助和综合性评先奖励资格的,由上级工会作出决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上级工会有权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工会党员负责人所属同级党委提出纪律处分或干部调整任免建议。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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