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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会建立定向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变“被动援助”为“主动参与” 变“事后救助”为“事前化解”
河北维权网 2008-6-18 22:41:35 记者赵伟龙报道 职工与企业之间出现了劳动纠纷怎么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谁来维护?近日,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工会系统建立定向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转变以往职工找上门寻求援助的工作方式,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为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 “过去对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大多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援助对象主要是职工个体,因此援助的力度不够。如果把工作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治理,从针对职工个体维护,上升到对职工整体的维护,就能减少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发生。”对此,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联合创新和延伸职工法律援助的模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把职工法律援助纳入整个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工会也继续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争年内县(区)级工会基本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健全、稳定和壮大职工法律援助者队伍。 全省各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将建立法律援助人员与基层的定向联系制度,根据本地企业分布、行业性质、劳动关系状况、职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援助人员的自身能力等因素,建立每个职工法律援助人员与一定数量的企业的联系制度,专门为所联系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联系基层的名册和工作档案,与法律援助人员签订联系基层责任书;在企业或小企业集中的街、区设立援助标识,向职工公示援助范围、条件、方式、援助人员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法律援助人员定期到企业工会了解情况,面向职工,为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并针对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答职工咨询,采取普法与法律援助捆绑式工作法,向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宣讲劳动法律知识,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为劳动经济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积极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项工作。 为保证定向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落实,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将加强督导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评比考核和评选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范畴,凡定向职工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的县不得列为职工法律援助示范县,不得享受上级工会拨付的法律援助示范县经费补贴,凡未参加定向职工法律援助的律师不得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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