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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热议工资集体协商
河北维权网 2008-3-13 21:35:59 
论坛现场
工资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职工的报酬权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为此,在当前全社会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潮中,工资集体协商成了各级工会的重头戏。对于往日里“站惯了”的职工,让他们安心“坐下来”和企业经营者谈涨工资,多少有些底气不足。而对于工会干部来说,如何更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成了最为关注的话题。在3月13日举行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论坛”上,来自全省各地的基层工会干部就各自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取得的经验进行了交流。
四难点阻碍协商深入推行

宫娜景
保定市总工会副主席宫娜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当前我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必须看到在推行这项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困难。首先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机会来之不易,对于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常常“敢怒不敢言”。在这种不平等关系的情况下,协商时往往不能理直气壮,直抒胸臆;其次当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还处于探索、协调和试点过程中,企业行政方对工资集体协商了解不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中难免形式化;在一些企业中,工会变相成为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会领导层多由上级任命或变相任命,这就使得在协商时工会所起作用微弱;再加上有关政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后期监管缺位,造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操作不透明,并没有真正落实。 针对此,宫娜景认为要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顺利、健康、快速地推行,建立完善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必须要在立法上、组织上、制度上、宣传上多做谋划。必须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与职代会制度,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强化政府职能,为推行集体协商机制提供科学指导和制度保障;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协商代表要学会“讨价还价”

司志通
在当前法制较为健全、工会工作具备良好环境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讲,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协商代表的能力如何。那么,协商代表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呢?承德市总工会民管法工部部长司志通认为,作为一个合格的协商代表,必须要具备谈判、团队合作及法律政策的运用三种能力。 在谈到谈判能力时,司志通说,谈判能力主要表现在洞察力、说服力和讨价还价能力上。所谓洞察力就是指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对方的情况,这就需要协商代表根据各种已知情况,进行合乎逻辑和实际的推断,这样才能掌握协商过程中的主动权,竭尽全力主导协商的全过程。要提高说服力,需要协商代表多读书,要清晰地表达思想,准确地了解对方的言论,特别是一些潜台词;要看准对方言语、思想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也要掌握对方的心理,综合运用语言技巧;同时还需要增强语言的“煽情”威力,为所表达的思想找到最恰当的感情形式,从对方心底激发认同感。 对于讨价还价能力,司志通笑着说:“其实就是要敢于和善于通过力争和智争,达到目的。一不能漫天要价,显得缺乏诚意;二不能出手羞涩,要价过低;三要注意克服‘工会失语’现象。”
工资协商重在源头推进

范玉霄
石家庄市总工会副主席范玉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要源头参与,引导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 范玉霄说,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是企业和职工双方依法行使工资协商要约权、启动协商程序的重要措施。通过发出要约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授予基层工会的权利,也是各级工会的职责。为此,我们坚持工会主动要约,强化基层工会的主动性。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时,工会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做到工会的主动性和工作的依法性相结合,集中要约和平时要约相结合,形成“工会主动要约——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整改建议——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四个工作环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现完整的工作链,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同时,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其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合理确定要约议题。
培训是基础,法律是保障

安铭杰

郭志武
沧州市总工会副主席安铭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或谈判是一种综合能力和水平的交锋,没有厚积,不可能有薄发,而厚积来自于经常学习、实践和提高。因此,协商月进行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沧州市的培训每年坚持,但形式不拘一格,或以会带训,或互相交流,或台上台下互动。如沧县每年初都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动员会,会上请有关行家指导,还请搞得好的企业介绍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效果很好。培训的重点是把新政策、新要求讲清楚,当然,也可以研究一些协商技巧等问题。 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范进斗认为,针对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加强宣传,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最主要的是在劳资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确保职工群体与企业主和管理者协商博弈的能力,增强他们的话语权。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保驾护航,方能有效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通过地方立法,颁布《条例》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年正式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的地方立法。这只是工资集体协商走向法制化道路的破冰之旅,今后,还需要更多、更高层次的立法,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峰峰集团工会主席郭志武表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一定要培育规范的谈判主体,使谈判双方主体地位趋向对称,谈判双边是能完全地、明明白白地代表所有者利益的企业和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且都具有一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即建立企业与员工双赢理念和对员工的价值判断要较为准确;同时需要构建一个发育成熟的劳动力市场;要有政府的宏观指导,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这一制度能健康运行。
上级工会要支持下级工会

段长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增长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同职工群体的收入差距呈现逐步拉大的倾向,这就给工会如何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邢台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段长军认为,针对部分基层工会缺乏维权能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受阻的实际状况,上级工会必须为下级工会提供坚强的支撑,构建“上级工会支持下级工会”的维权工作机制。针对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一些基层企业不愿协商或工会不敢协商的情况,可以由上级工会抽调有相应经验的干部和上级工会聘请的劳动工资专家或律师,成立上级工会工资协商顾问团,作为基层工会方的正式协商代表,直接参加基层单位的工资协商谈判的全过程,增强基层工会方的协商实力和权威性。针对基层工会不擅长进行工资协商的情况,上级工会成立工资协商指导站或委派工资协商指导员,向基层工会传授谈判方法和经验,具体指导基层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文/ 记者 赵伟龙 图/ 记者 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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