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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楼梯空间 侵犯邻居共有权

河北维权网  2007-8-6 23:51:26

案情

  李某与赵某系同一栋居民楼中的邻居。去年2月,赵某在自家门外做一更衣柜。一家人的更衣、换鞋等活动均在室外进行,既占地方又多噪音。李某多次为此和赵某交涉,并向物业公司、居委会反映,要求调解,经多方面做工作,未果。李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共同使用的权益。
  日前,井陉矿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赵某拆除其更衣柜,恢复原状;赔偿赵某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说法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8条第一项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由此可知,商品房户外的楼梯间,为业主共有建筑面积,主要用于业主的通行等。
  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按照上述规定,赵某在楼梯间设置更衣柜,改变了共有建筑部分的使用权,独占了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侵害了包括李某在内的业主对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权,违反了法规的规定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约定。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赵某应当依法拆除,使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本报记者王井堪
  通讯员袁海明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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