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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歌厅纵火案被告一审被判死刑

河北维权网  2008-4-8 22:51:18

 记者贺耀弘  通讯员丁力辛报道 4月8日上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县公开审理发生在承德县并轰动全省的“11·14”特大纵火案,并当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承德县上谷乡上谷村农民姜大永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因搞卫生等事经常遭到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的训斥,姜大永对此十分不满。2007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郑新婷给姜大永开工资后又训斥姜大永乱花钱。姜大永在休息时回想郑新婷经常训斥自己的事,便想将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烧毁,以报复郑新婷。凌晨4时许,姜大永用吸管从停放在歌厅的摩托车油箱内吸出少半矿泉水瓶汽油,而后将汽油倒在吧台内侧地上的海绵垫上,用打火机点燃餐巾纸并将餐巾纸扔到海绵垫上引燃吧台,引起火灾,致使居住在歌厅内的佟月鑫、任永波等11人死亡。经法医鉴定,11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永放火致使多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姜大永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大永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又辩称,放火是想烧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就不去做这个事了”。公诉人向法庭发表的公诉词强调指出:青少年的法制教肓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只有加强青少年的思想和法制教肓,才能培育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下一代。
    休庭后,本案合议庭当即合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紧接着研究和讨论。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进行宣判:“被告人姜大永为报复歌都歌厅负责人郑新婷,采取放火的方法,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11人死亡及严重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对其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大永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姜大永放火案发生后,承德县政府代替歌厅垫付了11名死者的死亡补偿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处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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