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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
河北维权网 2007-9-25 22:37:15 《就业促进法》已于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的广大劳动者、法律界、教育界以及社会学研究人士,从不同角度给予了高度关注。
1劳动者:
期待《就业促进法》消除就业歧视
9月20日一大早,小宋就到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小宋来自保定,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学的是营销专业,想在这里找家公司做销售管理工作。转了一上午,她看到两家认为较为合适的公司,递上简历后,工作人员说,要求应聘人员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沧州的王秀秀学的是财会专业,她想在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找份会计或出纳工作,虽然需要这个专业的招聘单位不少,可一个“要求北京户口”的条件,频频将她拒之门外。“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北京户口或者有北京的亲戚担保,真是一点儿办法都没有。”秀秀无奈地说。“北京户口”这样的要求在招聘信息中并不鲜见,让很多非北京籍的求职者望而却步。 如果说户口是地域歧视,今年毕业的小王遭遇的就是性别歧视。5月,同班男同学的工作已经找得差不多了,但“所有的女生还没有任何消息”。小王是新闻专业毕业生,但工作却很难找。一个月内,她曾面试过几家报社、电视台、电台,虽然这些地方的招聘启事都没有性别要求,但小王觉得,还是自己的“女性”标签导致了失败。“又是个女的”或者“咱们单位女的够多了”,招聘者的片言只语,成了暗示她“另谋高就”的隐语。尽管用人单位从不承认“因为你是女性,所以我们不用你”这样的事实。她告诉记者:我们特别希望这种就业中的不公平、不对等现象,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能够得以彻底扭转。
2教育部门:
行政执法是手段 市场调节更重要
近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部门曾组织我省100多家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代表,举行了一次大型研讨分析会。会议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切入,深入剖析了我省的就业形势和对策。分析认为,《就业促进法》虽规范了执法部门惩治就业歧视的法律手段,政府有关部门也有了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解决就业难、就业歧视问题,最根本的是市场供求量的调节,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够根治得了的。 有高校的老师认为,目前,高校的部分专业设置不合理,如文秘、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到人力资源市场,根本就无业可就,他们不得不放弃本专业,改行就业,丧失了专业上的优势。不少毕业生频遭解约,他们只得重新回到就业市场,从而形成很大的毕业生回流冲击波,加上毕业后就失业的毕业生,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毕业生失业队伍,他们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两个就业高峰叠加在一起,就业形势的严峻程度,可想而知。据统计,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徘徊在70%左右。有教育界人士指出,因各学校的就业统计方式有异,如扣除毕业生短期就业和就业统计中的水分,就业率在原来基础上再降低三分之一左右。 分析人士认为,扭转当前不利的就业形势是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要求经济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快速增加就业岗位;高校专业的设置调整更加理性地适应市场的需求;适当限制高校扩招规模;改变行政和事业单位招录进人的“凡进必考”用人制度等等。也就是说,就业再就业的严峻形势,不是一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就能根治的。
3法律界:
应为《就业促进法》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报熟悉劳动法律和政策的杨保利、郝淑巧、王芹等几位读者法律顾问表示,《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劳动者就业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劳动者的福祉。它把公平就业单独设置成一章,充分体现了国家从法律层面解决平等就业的迫切愿望,几种“不允许情况”的规范,为处于就业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带来了福音。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除外);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实施了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是一个可行的救济渠道。从法律的层面为处于就业劣势的劳动者,削平了就业门槛,让少数民族、妇女、农民工等可以享受到同等就业机会。但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怎么追究,谁来追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诉讼中可不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因此,他们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前,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增加可操作性,让公平就业真正公平起来。
4社会学家:
能不能造福劳动者落实是关键
省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人士认为,《就业促进法》的颁布,让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从政策的高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重视。该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就业中再遇到某些问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就业权益,多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救济渠道,是劳动者就业的一把保护伞。要让它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劳动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招聘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有效地防范和查处机制,紧密结合国家以及我省的就业政策体系,把《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王井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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