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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游泳馆致人溺水身亡经营者、救生员共同获刑

河北维权网  2007-11-19 22:33:36

 记者张莉慧报道 日前,徐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游泳导致溺水身亡的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游泳馆的经营者和救生员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06年3月,徐水县的刘国争承包了该县雅乐园游泳馆,聘请郑金斗为安全责任人和兼职救生员。同年8月16日下午2点多,石某与他人到此游泳,与郑金斗打过招呼后下水。此时郑金斗正与他人玩牌,对石某等人下水没有在意。石某下水不久被同伴发现在水面失踪,遂将情况告知郑金斗。经大家共同寻找,石某被从游泳池中捞出,但已经死亡。事发后,刘国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万元。
 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游泳场所应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进行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高1.5米以上的救护观察台,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经法院审理查明,雅乐园游泳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安全设施没有达到有关标准。郑金斗作为负责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兼职救生员,没有经过培训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争作为雅乐园游泳馆的承包人,明知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导致了石某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侵犯了劳动安全,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金斗作为安全工作负责人及兼职救生员,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在石某溺水后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刘国争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据此,徐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国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郑金斗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据了解,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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