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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调解书实现原被告“双赢”

督促被告讲诚信 保障原告应得权益

河北维权网  2007-8-26 22:23:45

    记者张莉慧报道   一份调解书上,同时写有针对被告履行协议和不履行协议情况下的两种不同后果。近日,石家庄与唐山两家发生债务纠纷的医药公司,从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这样一份独特的调解书。
  记者在这份调解书中看到,其调解协议设定了两种结果:一、被告唐山某医药公司欠原告石家庄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62525元,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55000元,余款原告自动放弃;二、如到期被告不能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原欠款62525元。
  桥东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传统的调解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弊端。比如,为了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往往会放弃部分债权,因此调解书上确定的还款数额一般会小于债务人实际的欠款数额。可是有的被告在调解时并没有履行的诚意,仅仅为了通过调解而达到减少债务、拖延履行期限的目的。结果导致原告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已丧失了调解过程中放弃的部分债权。这种做法不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悖法律的严肃性。
  而这种新型的调解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这类弊端。当被告诚信履行调解协议时,其债务数额减少,而原告同时也能及时实现债权,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最佳结局。一旦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的制约或惩罚条款随即生效,被告负担的债务数额非但不能减少,可能还要承担违约金。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原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也惩戒了不守诚信的债务人。
  “这种调解方式,是我们在民商审判中探索出的一种新的调解手段,目前在实践中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该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以这种方式调解结案的,90%以上的债务人都已自动履行债务,使“调解”这种司法机制发挥出最大效能。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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