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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

法定代表人获刑7年

河北维权网  2007-9-10 22:18:41

    记者王井堪  通讯员冯世杰报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5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的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日,由鹿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鹿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2月,被告人段树军与鹿泉市东卓工贸公司合资注册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现增资至1765万元),经营各种医药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2006年5月以来,被告单位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在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的情况下,段树军伙同何占东(另处)等人面向社会以合作建厂为名,年利率18%的高额回报为手段,在石家庄及鹿泉市的超市设立了多个分储点,变相吸收储户的存款。经检察机关统计,这些储户大多为中老年人,多半是拿出了多年辛苦工作、省吃俭用积攒的养命钱,少则投资1万元,多则几十万。段树军等人共计吸收了900多个储户的存款61533100元,支付利息及手续费6166763.7元,归还本金2443000元,截至2007年2月,尚有59090100元本金未能返还。储户中,有的人经受不住打击而病倒,还有的人因此去世。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华盛”公司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采取“合作建厂”等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段树军积极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吸收公众存款,也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责,故判处石家庄华盛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段树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主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应选择正常的投资渠道,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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