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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矽肺病案责任人未履行巨额赔偿受审

河北维权网  2008-1-11 22:10:14

  中新网杭州1月11日电 (记者 童栎丞 通讯员 晨翔) 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法院了解到,1月10日下午,国内最大的矽肺病案主要责任人之一王运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一案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3年7月7日,浙江泰顺人王运福和陈益校、张万民等人合伙承包辽宁省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他们招募了200多名没有接受过任何劳动安全培训的工人,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对工人进行保护,致使工人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结果9人患矽肺病死亡,194人构成二至七级残废。2001年,上百名“矽肺病”患者向法院起诉,状告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致人伤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01)温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01)浙法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王运福承担该案总赔偿金额61636080元17%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应支付赔偿金额10478134元,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后,被告人王运福至今仅赔偿1714550元,仍有8763584元赔偿金未履行。

  据调查,2005年12月份,被告人王运福通过关系介绍鲁云峰以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在吉林省晖春市承包八连城煤矿,按协定从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领取总工程款2%的介绍费,共计1036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运福在重庆市观音庙隧道参与工程管理,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共计4万元。但被告人王运福以无力执行为由,丝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拒不执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运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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