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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黑老大”昨日上刑场

最高法院近日核准省法院对沧州韩氏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

河北维权网  2007-11-8 22:08:19

韩氏四兄弟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从左至右)在法庭上  通讯员丁力辛摄

 记者张莉慧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核准省法院对沧州韩氏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犯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11月8日上午,韩洪润、韩洪义在沧州被执行死刑。
    2006年11月,省法院判决认定:自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先后将陈志义、庞吉森等十几人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
    经审理,省法院分别对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数罪并罚,决定对韩洪润、韩洪义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决定对韩洪生、韩洪军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对陈志义、庞吉森、王宝林数罪并罚,决定对陈志义、庞吉森、王宝林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志义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庞吉森、王宝林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省法院还分别判处毕连海、丛国庆等28人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出上述判决后,省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省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法裁定核准省法院对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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