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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不审核营业资质发生工伤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发包企业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河北维权网  2007-10-18 21:50:30

 记者张莉慧报道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各方都能从中得到很大利益,但是,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损失将落到发包方的头上。日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6年6月16日,河北某汽车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与马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汽车公司将仓库工程发包给马某施工修建。2006年11月11日,马某将该工程的彩钢顶发包给包工头胡某安装。2006年12月2日,18岁的南伟跟随同乡胡志军到汽车公司安装仓库彩钢瓦屋顶,工资由胡志军支付。同年12月27日上午,南伟在工作中不慎从房顶掉下摔伤,经医院治疗后留下伤残。
 南伟的家长要求按工伤的有关待遇处理,又以马某、胡某无资质为由,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汽车公司承担责任。仲裁委裁决认定汽车公司与南伟存在劳动关系。
 汽车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汽车公司称,“我公司不是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只是因漏雨翻修仓库而已,我方将修理屋顶的活交给了马某,并与之签有合同,合同中对人身事故安全,有非常明确的责任约定,所以我方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方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马某、胡某均无营业资质,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应确认南伟与汽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确认南伟与汽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骆新颖介绍,近一段时间以来,他们陆续审理了好几起这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案情大致相同,都是由于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工伤后相互推诿责任。骆新颖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能够给企业敲响警钟,发包工程一定要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资质,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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