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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因工受到伤害也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河北维权网  2007-10-18 21:47:51

案情
 2006年12月,沧州籍的张某在天津一建筑工地打工时,被散落的脚手架砸伤,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和伙食费等共计44310元。因工程发包方拒绝赔偿,张某将发包方申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经仲裁委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6级。裁决委裁决发包方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以及各项伤残费用共计127200元。发包方以张某隐瞒实际年龄,发生伤害时尚不到16周岁,不符合法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发包方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义务,发包方赔偿张某医疗费和各项伤残费用120000元。
   

说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条规定,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 王井堪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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