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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校内摔伤致残获赔40余万元

河北维权网  2006-6-19 18:35:03

  新华网西安6月18日电 (记者 冯国、耿学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公开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1995年,柞水县中学在修建学校实验楼时,因基建需要,在实验楼北侧修建了一条临时通行坡道,实验楼建成后,在这一坡道南侧与实验楼北侧之间形成一条深沟。1998年,因中学门前街道拓宽,学生上下学不方便,学校将大门封堵,允许学生上下学改走上述坡道,但未在坡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1999年6月,14岁的受害人放学行至坡道中段,在跳起接同学扔还的手套时,坠入深沟内当场昏迷。

  1999年12月,受害人向商洛市(当时是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废弃深沟未掩,路边无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危险因素,对其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柞水县中学赔偿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商洛市中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委托省高院司法技术室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由于坠落导致受害人高位截瘫,终生残疾,评定为一级伤残。今年元月,商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30万元。受害人不服,遂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省高院认为,柞水县中学是国家法定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包括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和通行环境。柞水县中学明知向学生提供的临时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在这一隐患处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受害人在放学途经这一危险路段时,不慎掉入深沟内,造成高位截瘫,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受害人在途经这一危险路段时,跳接同学扔还的手套,对潜在危险也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但受害人当时是14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受到一定限制。就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而言,柞水县中学应承担70%,受害人个人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陕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由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5万余元、康复护理费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万余元与残疾辅助器具和康复用具费11万余元等,共计40余万元。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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