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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被“三无”爆竹炸伤身亡 销售商被判赔偿12万元

河北维权网  2007-10-31 17:21:28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张怡平报道 上坟祭祖放爆竹时,不幸被炸伤身亡,烟花销售商被告上了法庭。这起产品责任纠纷官司,日前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烟花销售商被判给付死者妻子及3个子女赔偿金共计12万元。
 2月17日下午,蠡县的王元同亲属一起去祭祖,王元的弟弟王明在坟地边点燃了一箱王元带去的36响“开天雷”,但“开天雷”未正常升空爆炸,而是就地炸开,四处乱飞乱炸,王元躲避不及被炸伤头面部。在场亲属急忙用车将其送往蠡县医院抢救,但因伤情严重,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发后,王元的妻子刘芬找“开天雷”的销售商段中进行赔偿交涉。段中说“开天雷”是在徐杰那里进的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人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之后,刘芬又找到徐杰,徐杰则称货是孟泉供应的。由于刘芬与段中、徐杰、孟泉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3月20日,刘芬与7岁的女儿王敏一同将段、徐、孟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29元、死亡赔偿金69640元、丧葬费735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73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刘芬起诉后,于5月8日生下一对龙凤胎。刘芬作为其监护人,随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龙凤胎为原告参加诉讼,同时追加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扶养人生活费38200元。蠡县法院于5月24日依法通知刘芬的龙凤胎王芳、王诺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蠡县法院认为,“开天雷”作为危险程度极高、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亦没有清楚、明确、充分的警示说明,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由于三被告均不能指明该产品的生产者,其作为该产品的供应者、销售者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三被告各自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应推定其承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如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者,可依法向其追偿。据此,蠡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段中、徐杰、孟泉每人分别赔偿原告刘芬、王敏、王芳、王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2112.5元,三被告对赔偿总额共计12633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段中、徐杰、孟泉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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