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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不登记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河北维权网  2007-1-31 14:35:44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许育哲报道 收养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养父”去世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未经依法登记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升与张平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升病故。2006年6月,张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有一万余元。张升之父与张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张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而张升生前与张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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