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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坍塌砸死人 房屋所有人来赔偿
河北维权网 2007-5-14 14:20:43 记者张莉慧报道 他人擅自进入正在拆迁的危房中被砸死,家属向危房所有者某企业索赔。而某企业则认为,死者明知是危房还要进入,发生伤亡与企业无关。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危房坍塌致人死亡的特殊侵权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危房的所有人偿付死者家属35000元。 井陉矿区居民栾某在自家附近的一片危房废墟处被坍塌的石块砸中,当场死亡。其妻卢某携女儿将该处危房的所有者被告某企业诉至井陉矿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危房拆迁处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现场也无人看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片废墟系某企业为重整城容城貌而拆迁的危房,归该企业管理和所有。某企业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是死者栾某自己进入了危房处,致使危房坍塌将其砸死,明知是拆迁的危房,栾某还要进入,故全部责任在死者本人。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二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 井陉矿区法院法官许育哲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殊侵权案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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