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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亲生女儿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河北维权网 2007-5-14 14:17:41 案情
曾某因赌博,妻子和他离了婚。大女儿判给曾某抚养,小女儿由妻子抚养。2006年,曾某因欠下巨额赌债,于是开始打女儿的主意。暑假期间,他诱骗其正在读高中的17岁女儿华华(系化名)一起乘车到青岛走亲,在途中将其卖给事先找好的人贩子,获利2万元。后其女儿设法从人贩子手中逃脱,并联合母亲一起向公安部门举报了曾某的所作所为。检察机关以曾某涉嫌拐卖妇女罪向当地法院起诉。近日,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年。
说法
读者法律顾问站、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的苏芳辉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从事了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贩卖妇女(14周岁以上)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从他事先联系好人贩子这一关键环节看,曾某存在着主观上的直接犯意,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该罪行的认定,不以被侵权人是否已经被出卖、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为前提;也不因被出卖人是行为人的女儿,而改变其犯罪的性质。因此,法院对曾某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王井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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