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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合同可以撤销
河北维权网 2007-1-15 11:07:25 案情
常女士是公务员, 1998年与家乡困难户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每年春节前邮寄2000元,作为帮助一家四口过春节和孩子上学的费用。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2005年8月,常女士的母亲突发心血管疾病,经抢救落下半身瘫痪,常女士就把母亲接到家中。母亲不仅需要常年服药,还要雇人照管,再加上儿子出国读研究生,常女士经济负担突增。2006年春节前,常女士就没有给李某寄钱,但通过村主任转告了自己经济困难,暂中止扶助的打算。李某认为常女士经过几年帮扶,在家乡捞到了荣誉就不再兑现承诺合同约定,给他家的生活造成实际困难,就此起诉到法院。法院近日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和其他合同不同,并非双方签字后就要必须履行。按照《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常女士和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实际是出于老乡情分,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既没有血缘关系上的扶助义务,也没有其他法定义务以及道德上应该承担的义务。家中老人常年卧病、孩子出国读书,花费剧增,符合法定条件下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形,在赠与人要求解除赠与合同,法律予以支持。 记者 王井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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