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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警暴力逼供致人重伤获刑

涞源县公安局向受害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5万元

河北维权网  2007-2-13 10:22:40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张怡平报道     公安干警为了获取口供,使用脚踢、橡胶棒击打等暴力手段致人重伤。近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了涞源县法院对涞源县公安局4名巡警作出的有罪判决。
    2006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涞源县公安局110巡警刘山(化名)、曹伟(化名)、孙明(化名)、刘华(化名)接警后赶到报案地点,发现嫌疑人孙国忠坐在怀疑被盗夏利车驾驶室内,遂打开车门向其询问并让其下车,孙国忠没有回答也不下车。刘山、曹伟、孙明、刘华便采用橡胶棒、脚踢等暴力手段,对孙国忠进行殴打。期间,刘山用橡胶棒击打孙国忠头顶部。孙国忠被打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保定法医院鉴定,孙国忠损伤属重伤。
    另据法官介绍,孙国忠系醉酒后坐在他人的出租车内不出来,出租车司机报了警。
    涞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山用橡胶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曹伟、孙明、刘华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2006年9月1日,涞源县法院一审判处刘山有期徒刑4年;判处曹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孙明、刘华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刘山提出上诉。被害人孙国忠向涞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涞源县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涞源县法院作出行政赔偿法律文书后,涞源县公安局向孙国忠赔款15万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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