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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商人死后遗留200万元存款 家属取款遭拒

河北维权网  2006-6-19 10:38:31


   
    据任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春,原建行任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某,为了拉存款,让辛店分理处职工胡某交给徐贺申10张空白存单,存单上已加盖储蓄专用章及储蓄员手章。徐拉存款用去9张,余下一张一直未交回。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王某、胡某和徐贺申在交接这些存单中没有办理任何接收凭据。
   
    据任县检察院指控,2001年,徐贺申和其战友李国林预谋,利用该存单进行诈骗钱款,涉案的200万元存单是徐贺申亲自填写的。
   
    徐贺申当庭否认公诉人所有指控,称从没有收到过10张存单。李国林说,存单是从其嫂子手里拿到,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任何根据。
   
      律师指出本案涉嫌刑讯逼供
   
    现在的关键在于存单是否由徐贺申所写。2003年9月10日,任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对该200万元存单进行鉴定,公安部检验意见书认为:检材上的可疑字迹和样本上徐贺申字迹倾向是同一个人所写。徐贺申不服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部重新鉴定。2005年4月2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又对该存单作出鉴定结论:根据目前样本,不能排除检材上填写的字迹是徐贺申所写。
   
    检察院认为,两份鉴定书是关键证据,都没有排除徐贺申的犯罪事实。而徐贺申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认为,两份司法鉴定都是“疑似”存单系徐贺申伪造,而不是直接认定,不能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李国林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至少还有两个疑点。一是检察机关认定徐贺申有罪的主要证据是根据徐贺申的供述,但是有证据证明徐贺申在警方侦查期间曾被刑讯逼供。他认为,徐贺申对本案同一问题的供述在细节上存在重大冲突和矛盾,体现了刑讯逼供情况下所形成的口供的特点。
   
    徐贺申的代理律师指出,检察院指控徐贺申曾收到过10张存单,办理了9张,留下一张造假,但是检察机关从没有出具徐贺申曾经办理过9张存单的任何证据,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
   
    2006年4月6日,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贺申和李国林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徐贺申、李国林二人已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
   
   
    记者 许海涛 马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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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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