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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慎重双方都受损失

河北维权网  2007-2-12 10:31:15

 通讯员王豪报道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万元变成了4万元,应该是一件美事。近日,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4万元的李某,虽然连连道谢,心里却一点儿也乐不起来。
 2006年12月6日,购房者李某和售房者辛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0万元购买辛某位于省会西雅小区的房屋一套。当日,李某即将2万元定金交付给辛某。双方还约定,李某在12月15日之前,将剩余房款凑齐,房主辛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当年12月10日,李某通知辛某筹集到所剩房款要求履行合同时,辛某却说,因为家中老人不同意卖房,所以自己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愿意退还2万元定金。李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辛某反悔,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由于交涉不成,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辛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在12月10日、12月12日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明辛某曾明确表示不按合同出售房屋,已构成违约。有意思的是,辛某在开庭前也提交了一份时间不足1分钟的录音证据,证明自己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12月15日当天,联系过李某,要求其交付房款,履行合同。
 法庭上,围绕着究竟是谁构成违约,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李某表示仍希望购买辛某房产,如辛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放弃要求辛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辛某则表示,宁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辛某同意双倍返还李某购房定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李某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近日履行完毕。李某拿着4万元,虽然捡了个便宜,但心仪的房子没了,仍感觉不爽;辛某因为签约不慎,白白损失了2万元,更是后悔。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达成协议后,要讲诚信,因为违约的果子苦涩难咽。如果到法院起诉,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否则有理说不清。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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