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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物业被判承担20%损失
河北维权网 2006-12-5 10:14:53 案情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管理公约》,张某依约按时交管理费。一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发现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被人撬坏,整个门毁损变形,屋内箱柜、衣物一片狼藉,检查发现损失达59560元,报案后多日未侦破。 张某认为,他每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说明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表示,业主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该公司已尽到相应注意和防范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额为11912元。
说法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郝淑巧律师认为:该案的终审判决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在日常管理中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发现业主财产被盗,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公安机关抓获盗窃者以后进行追偿。 □记者 高会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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