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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香门第”酒侵权案二审开庭

书法作品被用于酒包装上,老书法家上法庭讨说法

河北维权网  2007-9-13 10:06:05

    记者张莉慧报道   自己的书法作品被企业擅自用到了酒的外包装上,而且没有给作者署名,我省77岁的书法家宋芳卿走上法庭,状告四川泸州窖醇酒业有限公司和它的一个销售公司侵权。9月12日,此案在省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据宋芳卿介绍,2005年5月1日前后,石家庄南三条中江书画市场3楼举办古玩书画艺术品展销,当时,他带着邢台老年书画研究会来石家庄参加活动,一个叫张国华的人上来说,“老先生,看你的字不错,给我写几句吧。”张国华说自己是省书协的理事,宋芳卿就很重视,应邀给他写了“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车马多簇簇”。
  宋芳卿说,同年7月,张国华再次到宋芳卿家索求十一幅字画,并支付了1100元的报酬,留下了两箱酒。等张国华离开后,宋芳卿发现自己的书法作品被用在了酒包装上。宋芳卿曾就知识产权问题与张国华协商,但协商没有结果,最后形成诉讼。
  宋芳卿告诉记者,令他气愤的是,被告不仅擅自在酒的外包装上用了他的字,而且连作者名字也没有注明,且作品被割裂了。他起诉要求酒厂停止销售有他作品的酒,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中,对宋芳卿的起诉,泸州窖醇酒业公司和销售公司积极应诉,并提出了反诉。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承认那些字是宋芳卿写的,但是,他们认为字的著作权归泸州窖醇公司。代理人又提出,在请宋执笔时,已经支付了相应报酬,宋先生无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宋芳卿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泸州窖醇酒业公司对其员工张国华所购买的作品享有所有权。泸州窖醇酒业公司在购买前没有约定,购买后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书法作品用于酒的包装上,是对原创作品的复制,属侵权行为。
  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泸州窖醇酒业公司被判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及酒瓶上含有宋芳卿书法作品的产品,同时赔偿宋芳卿三万元。
  随后,泸州窖醇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9月12日上午,省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法庭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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