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被害身亡 家属状告劳教所获赔
河北维权网 2007-7-3 9:59:58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高际法报道报道 由于劳教所干警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劳教人员被刺死在劳教所内。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行政赔偿案,被害的劳教人员张铁的妻子吕花拿到了高阳劳动教养所给付的赔偿金11万元。 2003年初,张铁因敲诈勒索劳教于河北省高阳劳动教养所,期限为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2004年3月,该所一干警未经审批擅自将劳教学员张铁、杨志(另案处理)确定为宽管人员,由一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同年4月底因琐事张铁将杨志打伤,二人由此产生矛盾,之后杨志利用宽管的便利条件,外出购买水果刀一把,此事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2004年7月6日14时许,张铁私自外出,酒后到杨志宿舍,二人发生打斗,杨志用水果刀将张铁刺死。 2005年9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阳劳动教养所一名干警和一名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分。其中一人上诉后,被驳回。 2004年11月吕花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河北省高阳劳动教养所赔偿各项损害共计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吕花获赔73908元,判后吕花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河北省高阳劳动教养所给付吕花赔偿金11万元。日前吕花已得到赔偿金。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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