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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陪酒 喝坏身体算工伤吗
河北维权网 2007-2-16 9:39:34 记者王井堪报道 “吃饭就是工作,喝酒也是革命”,这句现代民谚在一些单位的公关、招待部门,被当成了真理。有的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惜以牺牲健康为代价,“乐此不疲”地应酬在酒桌上。然而,一旦陪酒造成身体伤害,给家属带来很大麻烦。 省会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张先生,受单位领导指派,陪某建工集团相关同志吃饭。席间,为了争取到新施工项目,张先生积极地劝酒,把对方打发得很高兴,一个项目意向当场达成。酒桌上,单位领导对张先生的酒风和工作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 回到办公室,张先生说了句“头晕、心慌”后,就瘫倒在办公室,同事急忙将他送到医院。医生诊断:“陪同人介绍病人刚刚喝过酒,其面部发紫、神志不清,初步诊断为心血管梗阻。给予急救。” 经医院救治,虽挽回了张先生的生命,但落下了右侧偏瘫的后遗症,共花去医疗费2.13万元。张先生的妻子、儿子认为,单位领导明知张先生患有高血压、遗传性心脏病,为争取项目不惜拿职工健康甚至生命做赌注,发生的身体伤害应按照工伤对待,给予赔偿。单位以喝酒是张先生主动、领导没有强求为由,拒绝赔偿。在张先生的家人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主动提出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 鉴于张先生属于等退人员,有生活保障。最后,在张先生的代理人和单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协调下,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先生5.5万元,张先生及家属不再追究单位其他责任。但“单位安排陪酒,喝坏身体算不算工伤”的争论,却没有因这起纠纷的和解而停止。
律师说法
读者法律顾问朱振平律师分析说,喝酒与工伤认定之间的“瓜葛”在新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如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职工由于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对喝酒的程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饮酒过量,达到了神志不清的状态,而且特别强调了醉酒行为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其喝酒是否达到了醉酒的程度。但是,关于“醉酒”的界定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医疗诊断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醉酒,喝酒后神志清楚发生伤害,是否就可认定为工伤,往往意见不一,结果也千差万别。争议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只要事故发生前,当事人有喝酒行为,不论酒量大小,喝多喝少,都不能算工伤;另一种则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民族,喝酒与人的生活、工作密不可分。“只要喝酒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不符合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伤害人们的感情,影响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不同的职工,酒量有大有小,同时,还要考虑有的工作岗位就是应酬、招待,只要职工在神志清楚下发生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目前,这种争论依然没有休止。 因此朱律师认为,职工酒后发生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要由工伤认定部门去裁量。发生伤害后,职工及家属多掌握证据,对于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总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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