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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河北维权网  2007-7-4 9:30:02

  据新华社电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即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警方开始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除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罚外,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罚款。而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网站等发布,否则电子眼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将面临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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