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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不属于正常的教育费用
河北维权网 2008-1-22 9:14:12 案情
刚刚步入中学校门的英卓同学,因6000余元的择校费和日常生活开支的增加,委托继母作为代理人,将生母告上法庭,要求生母负担择校费的一半,并每月增加100元抚养费。此案,近日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 1996年9月,英卓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此时小英卓刚满两周岁。协议约定:小英卓随父生活,其母每月给付生活费100元,自2003年开始,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全年生活费。2007年夏,英卓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学习,英卓父亲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向某中学交纳了6600元培训费后,英卓进入某中学学习。当英卓的父亲向其母索要培训费未果的情况下,英卓委托继母作为代理人将其生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现英卓是中学生,日常开支增加,且生活费用也有所增加,其生母每月给付100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实际所发生费用,结合月总收入,英卓要求生母每月增至200元的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杨茂律师结合本案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条对承担抚养费的期限进一步作出规定,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择校费是指父母为使子女能到学区外较好学校就读而交纳的费用。择校费属于教育费范畴,而教育费包含在抚养费中。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工资的20%—30%。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工人下岗,经济状况并不好,择校费的数额又很多,不宜一概而论。对于父母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如果哪一方违反约定,可按违约处理;对于父母双方没有约定的,要协商解决。如果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为子女择校只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单方的意思表示的,调解不成,承担抚养费一方又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不宜判决其承担择校费。对此问题应尽量协商解决。 记者 张莉慧 通讯员高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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