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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桥东法院审结首例机动车交强险案件

河北维权网  2007-3-21 4:00:16

    记者张莉慧报道 汽车撞上电动车,双方均损失惨重,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在法院的主持下,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省会桥东区法院刚刚审结的首例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据法官姜蕾介绍,此案是去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桥东区法院审理的首例“交强险”案件。
    2006年11月14日8时,王某驾驶小轿车从省会钟家庄出来左转驶上友谊大街,李某骑电动自行车顺友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造成原告李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06年12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参投保险与以前涉案车辆参投的商业保险有所不同,所参投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此法院依职权追加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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