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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
河北维权网 2007-1-23 3:52:53 研究生学历的小武(化名)与省某银行签订了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4年期满单位不打算再与小武续约,小武不满,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驳回小武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员工待遇的诉求。
研究生员工服务期内被“炒”
小武2001年研究生毕业后到省某银行工作,同年与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4年,到2005年4月止,同时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同意服务期为10年”。 2005年3月30日,银行突然通知小武4月1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小武认为银行在10年期限未满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精神打击,多次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他的员工待遇。但银行仍坚持合同已到期。小武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而银行则认为,小武提出的服务期限等同于合同期限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期限。服务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而是对员工的一种制约措施,是员工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承诺,是否执行该期限取决于用人单位。当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员工应当按照约定续签,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
法院:服务期不等同于合同期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武与银行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赛琴介绍,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且依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小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小武负担。
律师:服务期限单方面约束员工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困难职工援助团援助律师陈怀印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有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时,如何确定两个期限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陈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而服务期限的概念在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由单位出资培养或培训的员工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人才流失,往往以培训协议或进修协议的方式,在协议中约定员工接受培训或进修后应当为单位工作一定的期限,否则员工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便是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定的确定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标准,而服务期限则是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约束劳动者的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既约定有劳动合同期限,又约定有服务期限时,应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服务期限是否履行主要依据用人单位一方是否主张。
记者张莉慧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