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卸货时发生火灾 损失谁来担
河北维权网 2007-3-7 3:22:10 记者张莉慧报道 帮人运货,却遭遇火灾,结果车、货全部葬于火海之中。托运双方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于是状告对方索赔。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民事责任。
托运货物卸货时起火,车毁货损
2006年4月1日,靳小海与沈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由靳小海作为承运人为沈某运输餐盒。2006年4月2日下午2点,靳小海从北京将餐盒装到中型货车上,于当晚8点40分将餐盒运到张家口。晚上10时许,沈某和帮工来到约定的卸货地点张家口市某汽车大修厂内一仓库旁边接货。这时靳小海雇佣的司机连车带货在那儿等候。就在他们三人开始解绳子,拉苫布准备卸货时,货车顶部突然起火。为防止烧到仓库,司机将货车开出6米多,并且拨打了119。因火势过大,车内也无灭火器,等消防队将火扑灭后,车上货物已被烧毁。事后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系外来火源所致,火源不明。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此事故受损货车无修复价值,该车损失前实际价格为72850元,鉴定费3000元。根据销货票记载,沈某的货物损失10750元。
承运人:货运义务履行完毕
眼瞅着7万余元的货车就这么没了,损失惨重的靳小海一怒之下将沈某告上了法庭。靳小海起诉称,自己作为承运方,已经履行完毕货运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义务,由于沈某在卸货时,发生货物起火,导致发生火灾,应当由沈某承担自己的车损及相关费用118000元。
托运人:未经查验不算交付
同时,沈某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了反诉。沈某说:“2006年4月2日晚10时许我带帮工去接货,因见对方只有司机一人,便主动协助解缆绳。当揭开苫布时,货车顶部着火,引起火灾,货物烧毁。我认为我的货物是在承运人靳小海运输责任未履行完毕、未经双方清点查验、交付的情况下,就造成了全部灭失。要求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1250元。” 对此,靳小海认为,我方与沈某形成的货物合同中,我方仅承担货物的运输行为,装货由北京的供货商负责,卸货由沈某负责。当沈某带人卸货时,我方形成货物交接行为,货物在沈某接受并且揭开苫布以及卸货的一系列行为中,沈某已经对货物进行了管理和控制,在卸货过程中发生火灾,风险应该由沈某自己承担。
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各担其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货运合同有效。原告靳小海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被告沈某的货物运至约定的交货地点。而在交货地点,是在被告沈某(收货人)没有核实货物前,即在原、被告双方解货车上的绳子,揭开货物的苫布过程中起火将车货烧毁。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承运人(靳小海)应该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收货人(沈某)当场核实货物后,货物交付,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本案中,货物是在原告靳小海没有交付被告沈某之前灭失的。因此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靳小海承担。 对于靳小海以侵权为由要求沈某承担货车损失的主张,经法庭调查火灾是外来火源所致,火源不明,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鉴于原告方货车的损失较大。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应对原告方货车的直接损分担民事责任,各自承担一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沈某赔偿靳小海车损37925元,靳小海赔偿沈某货物损失10750元。两项相抵后,沈某一次性赔偿靳小海27175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