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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油罐车爆炸损失数十万
河北维权网 2007-3-14 2:58:35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米录报道 油罐车司机到一电焊加工部为油罐车焊接顶盖,结果油罐爆炸,造成一过路人死亡,附近几家单位门窗受损。事后,对爆炸造成的经济损失,车主与加工部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在法院的主持下,终于划清了双方的责任。 油罐车焊顶盖 起火炸死人
2006年8月5日上午,司机刘义和吴幸驾驶一辆油罐车,来到张家口市郊一家电焊加工部,要求焊接油罐车上的顶盖。加工部负责人马广问司机:“有没有危险?”司机刘义说:“没事儿。”马广仍不放心,便又问焊工。焊工是个新手,对此不大清楚,回答说:“我没干过这活儿,我听老板的,老板叫我焊我就焊。”马广挣钱心切,便让焊工去焊。 焊工和两个司机一同爬上油罐车。为防止万一,马广递上了一桶冷水。刚焊了几下,油罐“嘭”地一声起火,油罐上的两个司机慌忙跳车。焊工见状,急忙将事先提到罐顶的凉水浇向起火处。油罐突然爆炸。巨大的爆炸力将焊工炸起后摔在地上。一男子正好从此路过,被炸出5米多远,经抢救无效死亡。油罐车的两名司机和焊工不同程度被炸伤,焊工受伤较重。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夏利出租车被炸坏,司机也受了伤。另外,附近一所小学、一家美容美发店和两家企业的门窗玻璃被震碎。
巨额损失该谁埋单
油罐车司机刘义、吴幸是受车主何某雇用。事发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认定责任在油罐车方。所以让车主何某赔偿死者医疗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金3.7万元;赔偿出租车司机医疗费和车辆损失共计8000余元;赔偿油罐车司机刘义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赔偿司机吴幸各项费用1700多元;对附近小学、美容美发店和两家企业被震碎的门窗,共计赔偿损失10万余元。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油罐车损失为9万多元。 遭受了油罐车爆炸的巨大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油罐车主何某觉得冤,他认为,酿成油罐爆炸,造成上述损失,加工部理应承担赔偿损失。 然而加工部负责人马广说,事发当天是油罐车的两名司机主动找到他,要求为其焊接油罐顶盖的。当他问及是否有危险时,司机说没事。由于油罐车司机都受过相关培训,因此他相信油罐车不存在任何危险,所以才同意为其焊接。因此他认为,自己对爆炸事故及其酿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司机过错 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车主何某与加工部负责人马广对于事故引发的责任各执一词,为此何某将马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加工部赔偿自己10万余元和油罐车损失9万余元。 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审理查明,马广的焊工曹某不具备焊工操作能力,也没有学习过在易燃易爆环境下作业方面的知识,其所开的加工部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原告何某雇用的司机到马广的加工部要求为其驾驶的油罐车焊接顶盖,是有偿服务,双方订立了口头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中,由于马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没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马广履约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司机在选择承揽人时,不调查其有无焊接易燃易爆物品能力,以及是否有营业执照,就订立了承揽合同,具有选择错误,因此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作为油罐车司机,应该知道焊接油罐的危险性,但其过于自信,而且在被告询问是否有危险时,司机隐瞒了定做物的瑕疵,说“没事”。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对危险具有更多的了解,而被告却没有专业知识,所以原告对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应当大于被告方。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加工部负责人马广赔偿油罐车损失,同时分担车主何某因赔偿死者以及其他第三人损失总计的20%。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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