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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违纪被辞 诉求复职被驳

河北维权网  2007-1-24 2:51:50

案情

    刘女士是某移动公司的接线员。2006年1月,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到该公司客户投诉中心工作。7月6日,刘女士在工作期间与投诉客户发生争执,盛怒中的她给该客户发短信进行骚扰,并擅自用同事手机给该客户办理了停机。事情败露后,公司责令刘女士写下了保证书。6天后,公司对刘女士作出了除名决定。
    刘女士认为,《保证书》系在他人利诱、胁迫下写的,非本人真实意思,且单位对其除名时她已怀孕三个月,认为公司对她的除名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没有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移动公司在支付刘女士2006年6月及7月的部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驳回了刘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说法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站、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刘彦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确实有对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由于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这些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并不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而《劳动法》第25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刘女士自行书写的《保证书》,可以证实她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这给了法院很大的裁量权。
    记者 王井堪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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