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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账外资金 案发牵出一窝犯
保定市城区防汛管理处两任处长分获10年、5年有期徒刑
河北维权网 2007-2-28 2:46:59 记者张莉慧报道 保定市城区防汛管理处前后两任处长及出纳、会计私分本单位账外资金,分别因贪污罪受到刑事处罚。近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孟凡喜在担任保定市防汛管理处副处长并主管财务期间,以自己的名字在建设银行开设账外资金账户,由出纳孙惠英保管。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7月18日,孟凡喜利用职务之便,陆续使用账外资金321012.9元,在东方家园为自己购买一套住房及车库。2004年8月,孟凡喜将本处的工作人员包德才、出纳孙惠英、会计张杏英召集到办公室,提出从账外资金中给包10万元,给孙、张各5万元。随后,孙惠英将10万元转入包德才的银行卡,包获取这笔款后,将其中的8000元用于本单位的车辆维修。之后,孙惠英将5万元占为己有,张杏英以借款名义使用资金5万元,案发后归还。 2005年,孟凡喜在担任处长期间,以孙惠英、张杏英工作辛苦为由,提出给每人奖金3万元。之后,孙惠英、张杏英各自将3万元据为己有。 2005年12月案发时,包德才系保定市城区防汛管理处处长、法定代表人。 2006年10月23日,保定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孟凡喜有期徒刑10年、包德才有期徒刑5年、孙惠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张杏英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分。 一审宣判后,孟凡喜、包德才提出上诉,均认为原判认定自己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准,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