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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实行民警“退回制”

河北维权网  2007-5-12 2:39:30

    记者苏忠 通讯员李建江    近日,衡水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实行民警“退回制”,着力解决民警中存在的“不愿干、不会干、不想干”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
    民警“退回制”赋予市公安局各部门、各县市公安(分)局股所队领导班子人事建议权,即有权将本部门民警退回政工部门进行脱岗培训,接受再学习、再教育。“退回制”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民警。适用范围: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的;遇事推诿,工作不负责任的;耍特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后果比较严重的;道德败坏,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因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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