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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沧州特大涉黑案

主犯均获重刑:韩氏四兄弟俩死刑俩死缓

河北维权网  2006-11-17 2:28:06

 记者张莉慧  通讯员韩元恒  丁力辛报道  11月16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韩洪润四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并依法公开宣判。韩氏四兄弟均获重刑——两人死刑,两人死缓,另30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自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先后将陈志义、庞吉森等人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间,他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16处,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区石油管道打孔盗窃石油7288.32吨,价值1227.64万元,迫使大港油田三次改变输油管线,直接损失达90余万元;在大港油田南部采油区盗窃作案12起,盗窃原油8670吨,价值1136.081万元;为寻求“保护伞”行贿46起,行贿总金额44.5万元;非法经营原油,净化后销售2682吨,总价值477.84万元;非法开采石油869吨,总价值152.3万元;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6.75亩;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2828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予以从重处罚,并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对韩洪润、韩洪义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决定对韩洪生、韩洪军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51万元;对陈志义、庞吉森、王宝林数罪并罚,决定对陈志义、庞吉森、王宝林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志义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庞吉森、王宝林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院还分别判处毕连海、丛国庆等28人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法律规定,对韩洪润、韩洪义的死刑判决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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