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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较量反跳槽 守法者胜

河北维权网  2007-1-24 2:23:13

    记者 王井堪报道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不少行业往往会出现一个职工流动的高峰期,尤其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宁可交纳违约金,也不愿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留住人才,想法提高门槛,阻止、限制人才外流,甚至有大企业采取一些手段,不惜与职工对簿公堂。职工“跳槽高峰”背后究竟存在着怎样的鸿沟,让劳资双方难以逾越,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职工违约辞职

    2004年11月,张万成和省会一家机械企业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07年11月27日止。合同约定,他作为该企业驻湖南、湖北的销售人员,没有底薪,工资待遇和销售额挂钩:如2005年完成500万元的销售任务,当年享受2.5万元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后每年完成的销售额提高10%,工资福利待遇每年也相应递增1500元。如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2006年2月,张万成如约拿到了2005年度的工资待遇,同时向单位提出按月支付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单位答复: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销售额享受年薪,不能再支付生活费,职工无权随意修改合同;另外,企业还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多年来一直执行一个内部惯例,驻外销售人员只有连续三年完成任务者,单位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万成的所有请求遭到拒绝后,他于2006年3月把销售手续交给销售处的人员后,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以其违约为由申诉到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认为职工的辞职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取不辞而别的形式不妥;而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是职工辞职的主要原因,因此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职工按照约定酌情支付给企业3000元违约金。

为阻止职工跳槽企业用赔偿高额损失设堵

    段某于1993年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6月17日到2008年6月18日,工作岗位为催欠科科长。2006年1月16日,段某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一个月后,当他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遭到拒绝,遂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用人单位也就此向仲裁委提出反诉,要求段某赔偿由其代表单位与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递交辞职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其程序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妥;而企业主张的职工代表单位与购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应负赔偿责任,却无法举证职工在这项业务中存在过错,或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经仲裁庭调查,合同无法履行的真正原因是客户不领取货物所致。
    因此,企业主张让职工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故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段某支付违约金450元,客户不领取货物导致的经济损失,职工不负赔偿责任。

技术人员跳槽招来牢狱之灾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跳槽引发的刑事案件,说来引人深思。田某是某机械企业的制图人员。2005年,他跳槽到一家类似的企业从事相同工种的工作。2005年11月,原单位发现一家有同业竞争的企业生产出与本企业生产的类似器件,故以田某涉嫌窃取原企业商业秘密向司法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对田某采取了关押措施。
    在检察机关调查阶段,田某一直不承认自己存在窃取图纸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中,田某还就此指出,司法机关指控职工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拿出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的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理由和证据不充分,遂要求补充证据,择日再行开庭。目前,法院再次开庭后还没有作出判决。至今,田某已经被关押了一年零一个月。田某的跳槽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着法院的判决。

杨保利 职工跳槽 切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的杨保利律师分析说,目前我省职工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以职工败诉告终。仔细分析原因,发生争议的多在商业、餐饮、销售以及专业技术较强的行业。一般情况下,这些行业的职工把档案关系存放在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对其缺乏赖以限制其随意流动的条件,职工一旦感到对工作不满,往往在合同期内采取不辞而别的方式,让用人单位很头疼。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工辞职、跳槽的限制条件可以说相当宽松,按照《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强迫职工劳动等情形,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职工对单位的福利待遇不满意,或者感觉到自己在这里丧失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希望走出去,法律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范。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用人单位劳资部门提出,在一个月时间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并依法支付自己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单位交纳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诉后,仲裁委也会依法裁决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却是免不了的。

郝淑巧 人才频繁流失 企业更应反思自己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郝淑巧主任就目前职工跳槽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她说,如企业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有机会参与一些业余文体活动,职工一般不会选择跳槽这种重新再来的就业方式。她在自己多年代理过的此类案件中发现,企业内部一些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和不以人为本的管理措施,往往是导致职工伤心,人才外流的主要诱因。如在某些存在商业秘密的企业,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只让职工尽保密的义务,却没有依法让其享受保密的补偿待遇,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引发职工跳槽纠纷,不足为怪。
    她认为,一些行业出现人才大量跳槽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考虑自身管理上是否存在不人道等缺陷和不足。比如,职工的健康权和人格权益是否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职工的付出是否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基本得到了反映;为单位做出贡献的人才是否得到应有的奖励和重用;是否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给人才以充分的尊重和厚待等等。如单位只一味地用限制手段甚至不惜采取非正常措施限制人才外流,不仅留不住这个人才,起不到“杀鸡骇猴”的作用,还会引起其他职工的强烈反感,这种负面作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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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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