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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致残 责任分担
河北维权网 2007-1-26 2:14:46 记者张莉慧报道 保定市第17中学学生杨海(化名)在体育比赛中与同学相撞右眼致残,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在保定市中级法院二审终结,保定17中被判向杨海赔款114131.65元。 2003年11月26日下午,保定17中组织高一年级在田径运动场举行篮球运球折返跑接力赛。每个班各占一条1.2米宽的径赛塑胶跑道,16时许,11班学生杨海与相向而行的12班学生王伟(化名)在运球接力赛中相撞,造成杨海右眼受伤,属7级伤残。 据杨海讲,在以前的活动中也曾发生过学生相撞事故,但17中未采取相应措施。本次比赛前17中仅就活动规则进行了说明,未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杨海认为,学校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自己的伤害与学校有因果关系,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王伟应负次要责任。为此,要求学校和王伟给予损害赔偿。由于协商未果,杨海将保定17中和王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赛前17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也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用的场地不完全适合于篮球运动。在已经发生过学生相撞后,17中仍未采取相应措施,由于17中在此次活动中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6年7月31日,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保定17中赔偿杨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63045.22元。 17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杨海的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海的伤毕竟是与王伟相撞造成,依据公平原则,王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杨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此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杨海的损失由17中承担70%、王伟承担20%、杨海自行承担10%。据此改判17中给付杨海114131.65元;王伟给付杨海32609.04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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