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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孩子咋这么难

法官详解探视权,最好就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进行约定

河北维权网  2006-10-20 2:14:04

  记者张莉慧报道 记者从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随着婚姻案件逐渐增多,探望权纠纷近年来呈现出了上升趋势。很多人离婚后出于报复心态,阻止对方探视孩子,导致发生纠纷矛盾而闹上法庭。
  日前,张家口市宣化县法院对一起探视权案作出判决。周振田与刘晓英系夫妻,2006年9月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经宣化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周小龙由周振田抚养,婚生女周小慧由刘晓英抚养。判决生效后,原告周振田多次去探望其女,但被告刘晓英以各种理由拒绝其行使探望权,无奈之下,周振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每星期探望女儿的请求。
  而被告刘晓英辩称,因为孩子是超生儿,上户口需交3万元罚款,同时原告曾将被告父母家的东西砸坏,要求其给付3万元罚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后才能看望孩子。
  本案经审理,合议庭认为,除因法定条件可中止探望外,探望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现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具有中止探望的情形,却以原告不出3万元罚款和赔偿损失而不让原告探望其女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应享有对其女的探望权。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由原告周振田对周小慧进行探望;周小慧满十周岁后,探望时间、地点由原告与其女周小慧协商确定。

    法官详解探视权

     此案主审法官刘启飞介绍,探望权在明确写进《婚姻法》后,就探望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但在实际操作上,各地法院不尽相同,尚在探索当中。就其立法目的而言,探望权的确立,可以使父母通过看望、关心子女、与子女交流感情,得到精神抚慰。另一方面,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可就对子女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进行约定,依照约定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提供便利的条件以确保对方行使探望权利。如双方未约定,同时一方又拒绝探望的,可通过诉讼确立自己的探望权。但法律有中止情节的可中止探望。该情形为:“探望的父或母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上述情形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的角度出发,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剥夺父或母对其子女的探望。
  关于探望的时间,本案中原告请求一星期探望一次。合议庭认为一星期探望一次时间过于频繁,势必会给子女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同时也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不便。该时间应确定一个月探望一次为宜,而且应确定在孩子的休息日。这样既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同时又有足够时间与父母交流感情。
  关于探望的期限,各地法院对探望的期限在操作上不尽相同,有的规定至十八周岁,有的未确定期限。本案当中,将期探望期限确定为十周岁,理由是: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作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是否同意与其父母见面已有一定的认识,在时间、地点上有了自己的选择。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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