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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忽视取证输了供暖官司
河北维权网 2007-8-17 1:31:15 案情
康志刚是涿州市东兴小区的一名业主,因2006年度取暖费交纳问题,被小区物业公司涿州市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诉称,业主康志刚应交纳2006年度取暖费1798.87元,但实际只交纳了1200元,经多次催讨,一直未果,要求判决他支付剩余取暖费598.87元。康志刚对此说法不予认同,他辩称:2006年11月份,他家的暖气根本不热,经物业公司维修,虽然热了,但室内温度经常在11°C-13°C之间,最热时也只有14°C左右,按照《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室温连续24小时或者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16℃以上的,应按照供热面积和温差退还用户取暖费。康志刚说,他和另外两户101、501的业主多次和物业公司协商如何交费的问题,并已于2007年4月6日晚和物业公司经理马文涛在物业公司办公室达成一致意见:我家交1200元,剩余598.87元免掉。交了钱后,公司为业主出具了“2006年取暖费1200元”的收据,这应该是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康志刚还指出,他父母身体都不好,为避免老人冬季挨冻,他不得不在2006年11月29日花2000多元买了暖风空调,用来补充室温,并向法庭出具了购买空调的发票。法院认为被告的辩护理由没有证据支持,认定康志刚拖欠物业公司暖气费,于2007年6月28日判决康志刚支付剩余取暖费。
说法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郝淑巧认为,康志刚输掉原本应该胜诉的官司,主要是因为他没有向法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他认为物业公司确实存在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并已经协商为住户减免取暖费的实际情况,当初,他应要求相关取暖管理部门测定室温,并出具测定结果;同时,在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交费问题时,自己应注意搜集证据:如对协商过程录音、要求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在交费收据上注明“因达不到要求温度,同意减免多少元”等类似字样,或者在开庭时,主动邀请小区内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出庭作证等,这样对于官司的胜诉都很有帮助。 记者 王井堪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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