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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河北维权网  2006-6-20 16:18:57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
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
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
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
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
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
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
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
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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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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