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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维权网 2007-10-31 16:20:32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预售、销售前将要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预售、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预售、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预售、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预售、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预售、销售商品房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测绘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河北频道_衡水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