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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北维权网  2006-6-20 16:12:20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
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
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
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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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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